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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誌雄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承坤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2年3月31日 15,519元 P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ˉ李淑卿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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