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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瑋
代理人
蕭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連鎰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 112年6月30日 5,050元 ZU1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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