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黃榮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鑫龍、江敏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