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林素華
- 原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3日112年度全字第27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69頁)。該裁定於113年1月5日送達 聲請人(見本院卷第73頁),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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