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毓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鴻
- 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相對人
- 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全字第2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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