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