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5號
- 抗告人
-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財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假扣押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
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全字第35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假扣押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
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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