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7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相對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18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8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有該假處分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來狀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