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蔡豐儩(原名:蔡明峯)
- 相對人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綵蘩
林張梅玉
何順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42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第530條第3項及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就94年度裁全字第427號裁定之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經本院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暨裁定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