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吳承洋
- 原告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偉倫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0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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