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英濟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麟、張維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代 理 人 蕭家捷律師 相 對 人 張維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勞全字第十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付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前聲請鈞院109年度勞全字第15號裁定准予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下稱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於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繼續僱用相對人,並按月給付相對人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6,000元,聲請人復依系爭裁定意旨,自民國110年1月8日起,每月10日前匯款至相對人 前受僱於聲請人時之薪轉帳戶,至提出本件聲請狀時為止,聲請人業已給付相對人工資共184萬6,800元。嗣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臺 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6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後而告確定,並確認兩造間之 勞動契約關係已於109年5月29日合意於109年6月10日終止,且相對人自109年6月10日起即未曾為聲請人提供勞務。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確定,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4項規 定,請求撤銷系爭裁定,及命相對人返還其所受領之工資184萬6,800元,並附加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 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次按法院因勞工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第1項、第2項處分之裁定時,得依雇主之聲請,在撤銷範圍內,同時命勞工返還其所受領之工資,並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但勞工已依第1項、第2項處分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4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 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勞上字第96號判決駁 回相對人之上訴,嗣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月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 訴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訴訟卷核閱屬實,是系爭裁定之債權人即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洵屬有據,自應准許。 ㈡聲請人復主張其自110年1月8日起至提出本件聲請即112年3月 13日止,共計給付相對人工資184萬6,800元,且相對人自109年6月10日起即未曾為聲請人提供勞務等情,業據其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往來紀錄等件為證。而經本院將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並命相對人於收受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上開聲請狀繕本業於112年5月24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至今迄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等情,亦有本院送達回證、公務電話紀錄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郵件簽收簿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是以,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4項規定,聲請相對人應返還依系 爭裁定所受領工資共計184萬6,800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付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亦應准許。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 編號 付款日 利息起算日 付款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月8日 110年1月9日 22,800元 2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10日 76,000元 3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1日 76,000元 4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10日 76,000元 5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11日 76,000元 6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1日 76,000元 7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10日 76,000元 8 110年8月10日 110年8月11日 76,000元 9 110年9月10日 110年9月11日 76,000元 10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9日 76,000元 11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 76,000元 12 110年12月10日 110年12月11日 76,000元 13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1日 76,000元 14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1日 76,000元 15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1日 76,000元 16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9日 76,000元 17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1日 76,000元 18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1日 76,000元 19 111年7月8日 111年7月9日 76,000元 2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1日 76,000元 21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9日 76,000元 22 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8日 76,000元 23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1月11日 76,000元 24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10日 76,000元 25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1日 76,000元 合 計 1,84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