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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士珮

聲 請 人
李惠文
相 對 人
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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