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 聲 請 人
- 李惠文
- 相 對 人
- 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