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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3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吳柏緯
相對人
威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8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8月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成立,成立內容:1.資方應給付勞方111年3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之工資差額共120,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六期給付,給付日為每月30日,每期資方應給付20,000元,112年8月30日起為第一期至113年1月30日為最後第六期,上述分期資方應將分期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12年8月30日給付第一期20,000元,惟第二期之20,000元遲延於112年10月初給付,故聲請人就剩餘之80,000元聲請強制執行,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8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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