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賴健銓
- 相對人
- 耐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補充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補充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耐樂賓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耐樂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