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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賴健銓
相對人
耐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補充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補充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耐樂賓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耐樂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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