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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陳冠霖
相對人
仁信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京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5,27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2月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積欠獎金50,272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公司同意給付申請人50,272元,分2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陳冠霖原領薪資帳戶內。第1期於2月16日給付15,000元,第2期於111年3月10日給付餘款35,272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15,000元,惟剩餘之35,272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5,27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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