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吳慶輝
- 原告徐詠琳
-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徐詠琳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 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萬3746元及工資1萬863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於110年8月31日簽訂協調會議紀錄,惟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兩造間之協調會議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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