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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 原告
    徐詠琳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徐詠琳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 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萬3746元及工資1萬863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於110年8月31日簽訂協調會議紀錄,惟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兩造間之協調會議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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