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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林雨利
相對人
林志雄即力鋒不銹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有關調解方案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資方分2期給付。第1期3萬元於會中以現金支付勞方收訖無誤。第2期2萬元(得以保險理賠金額抵充)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帳戶:郵局 魚池日月潭郵局 戶名:林雨利 帳號:00000000000000)」之調解成立部分,就其中新臺幣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1年7月19日職業災害醫療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惟相對人於給付第一期款項3萬元後,即未再依約給付,尚有2萬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款項3萬元後,即未再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勘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11年7月19日職業災害醫療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2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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