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明諭、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元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 原 告 楊明諭 被 告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90元(即其他損失24,390元+精神慰撫金900,000元= 924,3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