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
- 原告
- 楊明諭
- 被告
-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銘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
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4,390元(即其他損失24,390元+精神慰撫金900,000元=
924,3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