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沈國泰

  • 原告
    黃宗文
  • 被告
    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宗文 相 對 人 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沈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涉訟,而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6樓之2,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勞務提供地係在嘉義縣鹿草鄉,業據聲請人在起訴狀陳稱明確,並有離職證明書所載實際工作地可佐。則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