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耀章、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耀章 被 告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涂登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