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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千儀

原 告
林耀章
被 告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淂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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