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莊玉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莊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