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藍志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志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 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 萬零壹拾柒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伍佰元(計算 式:1500元×1/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