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榮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榮蜂因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