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80號
- 原告
- 陳姵伶
- 被告
- 尼得科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井淳一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律師
陳俐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5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