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上列原告與寶貝印精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