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請求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賴彥魁吳幸娥徐玉玲

抗告人
莊玉燕
相對人
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明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小額事件之第二審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分有明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鈞院以抗告人未繳納訴訟費駁回抗告人之訴,惟查抗告人業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0日繳納訴訟費,有繳納收據可稽。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訴容有誤會,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惟抗告人就相對人另案提起給付扣押款之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8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受理,該案於112年3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調解之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於112年3月30日函請抗告人於112年4月10日前繳納完畢,抗告人於收受後,於112年4月10日繳納完畢,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證屬實,因此,抗告人所繳納之聲請費係本院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8號之聲請費,此由抗告人提出之規費繳款單之案號為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8號,並於112年4月10日繳納至明,因此,抗告人所繳納之費用,並非本案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之裁判費,是以抗告人上開主張,顯無理由,抗告人並未繳納裁判費,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