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KHUSNUL KHOTIMAH、劉正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KHUSNUL KHOTIMAH (中文名:拉蒂) 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KHUSNUL KHOTIMAH(中文名:拉蒂)為印尼籍移工,原受僱於被告從事幫傭及看護工作(依原告居留證,居留事由:劉正榮),惟兩造勞動契約於終止時,被告仍積欠原告薪資總計新臺幣(下同)213,000元,經訴外 人上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經理蕭凱元居中協調,被告允諾其所積欠原告薪資213,000元分18期給付原告,第 一期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給付12,400元,第2至18期按月月 底前給付11,800元,被告並於111年6月10日簽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詎料,被告僅於111年6月間給付1萬2400 元後,即未依其承諾償還積欠薪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不予置理,原告迫於無奈,方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200,600元(計算式:213,000-12,400=200,600 )。併為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於111年6月10日簽署之承諾書影本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1年6月30日,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被告應在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結清工資,但被告並未給付原告200,600 元,是原告請求被告一次給付,核屬有據。至於系爭承諾書分期給付內容為被告單方面出具的積欠金額及分期償還明細表,為被告單方承諾分期給付,原告自不受分期期限利益約束,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200,6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又「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3條第1 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1年6月30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被告應在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結清工資,但被告並未給付原告工資200,600 元,是原告併請求被告應給付自111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600 元,及自111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本件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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