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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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 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軒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