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 上訴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邱文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上訴 人 邱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