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祝梅香、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慶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祝梅香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