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智欽、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宇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