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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王嘉鴻
被告
永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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