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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米恒毅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哩赫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示日期欄關於「112年8月22日」記載,應更正為「112年8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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