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劉以全
- 原告吳家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吳家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愛心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9,6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經核本件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部分(舊制退休金367,908元+新制退休金93,348元=461,2 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0元(計算式:5,070元×2/3=3,380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元(計算式:7,930元-3 ,380元=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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