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趙家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趙家宏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暘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惟因原告其中請求項目原領工資補償陸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萬參仟零伍拾柒元(計算式:原領工資補償可暫免之裁判費為7,160*2/3=4,773,17,830-4,773=13,05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