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蔣凱文
- 原告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暉翔、逕向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被 告 林暉翔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000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 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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