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意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黃意甯 代 理 人 黃子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華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於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433,427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