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金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陳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新臺幣(下同)8萬2,8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另原告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及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