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游清松、游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被 告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