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釔安、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莊智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釔安 被 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零柒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