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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龔念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1,700元(含資遣費、加班費、不當扣薪及提繳退休金),原應徵收裁判費11,98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7,993元(計算式:11,989元×2/3=7,993元,元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6元(計算式:11,989元-7,993元=3,996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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