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陳之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亦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