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亦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