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木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李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