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如欣貿易有限公司、張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如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