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 原 告
- 張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6,745元(含積欠薪資2萬8,000元、預告工資9,333元、資遣費9,41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