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莊玉燕、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黎明詩、卓家豆花養生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明詩 被 告 卓家豆花養生館 法定代理人 黎明詩 被 告 黎明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零柒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卓家豆花養生館、黎明詩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一、被告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371元及自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卓家豆花養生館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000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至於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黎明詩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18,371元其中93,371元自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25,000元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原告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為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依上開規定,備位聲明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佰零柒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