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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鍾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點校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特別助理職務加給工資新臺幣(下同)47,500元、特休未休工資6,753元、資遣費29,274元,共計83,52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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