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鍾淑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鍾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點校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特別助理職務加給工資新臺幣(下同)47,500元、特休未休工資6,753元、資遣費29,274元,共計83,52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