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7號
- 原告
- 游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提繳貳佰伍拾肆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