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定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定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凱工程有限公司、林正崑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