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 原告
-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尚偉
- 被告
- 張鴻文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
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
額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